2013年《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一律使用由各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
2、事业单位法人证:由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由12位无属性的数字组成。
3、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登记管理局核发,由15位无属性的数字组成。
4、单位名称及单位所在地:
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工商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详细名称按上级批准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的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单位所在地:即为本单位实际所处的行政区划、地址以及行政代码。本栏分两部分填写:
(1)单位所处的行政区划和详细地址。具体填写单位所在的省、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
(2)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残疾人劳服机构统一填写,基本单位免填写。
5、通讯号码:指具体经办人联系方式及传真号码。
6、经办人与经办部门:指具体经办此项工作的人员及部门。
7、主管部门:指法人单位行政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8、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隶属关系分为:
(1)中央:包括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等。
(2)省:指省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3)其它:不隶属上述各级的单位填写本栏。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哪方领导为主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单位,划为中央属单位;各省军区办的国有单位,划为省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的非国有单位,隶属关系明确的,按所隶属的关系填列,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填入“其他”一项。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无主管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
9、单位类型:指单位属于哪一种性质的。
10、从业人员总数: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第二职业者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1、文化程度:按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填写。
12、残疾类别:是指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13、残疾人证号码及劳动合同:应填写从业残疾人职工户口所在地市、县(市、区)级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的号码;伤残军人应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的号码,以上证件均需在填表的同时,附上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件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有效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没有残疾人证件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不作残疾人指标计算。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军人抚恤优待证》不计入残疾人指标。
14、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平衡关系:
(1)3=4×2+5+6×2+7+8+9+10+11 (2)若2>3,则2-3=13;若2<3,则3-2=12。
15、注意:
(1)部、省属单位要按照《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的要求以及此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有关数据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确保填报的质量。请各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就业年审相关资料, 2013年6月30日前报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残联就业管理中心就业年审窗口审核认定。
(2)本统计报表填列数据的截止日期均为上年12月31日
联系地址: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邮编221018)
联系电话:80282505、80282506、83950788 传真:8028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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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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